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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2017年受理投訴150宗

金羊網記者 張愛麗

籍3·15來臨之際,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發佈2017年存量房交易糾紛調處工作簡報顯示,2017年共受理消費者對中介投訴案件150宗,其中18宗因房屋交易當事人對政策變化,房屋交易流程、房款準備等預計不足,市場價格波動等原因而違反合同約定有關。中介協會提醒消費者,在房屋交易前應多瞭解存量房交易流程及註意事項,充分做好評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案例一

墊資贖契有約定 業主違約需擔責

2017年1月,張先生(乙方)通過某中介公司與業主劉先生(乙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購買越秀區某物業,購買價為380萬,協議約定:“甲方承諾該房子戶口和學位未占用,由於甲方原因取消本次交易的,甲方同意退還定金並賠償乙方損失,中介費則由違約方承擔,墊資贖樓事宜由中介方全權負責”。

隨後,業主與買傢通過按揭公司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中介公司為業主聯系墊資公司,並通知業主前往墊資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問題,但業主劉先生多次拒絕,並表示“合同已約定由中介公司全權負責,其無需再協助公司辦理墊資贖契事宜”,按合同約定買賣雙方應在4月辦理過戶手續,但此時房屋塗銷抵押手續仍未完成,導致張先生無法取得該學位房,耽誤其子女入學。張先生遂將業主告上法院。張先生表示簽訂合同後,該小區房屋樓價出現上漲情況且漲幅較大,業主拒絕配合辦理墊資贖契手續與房價上漲有較大關系。

專傢解讀

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業主劉先生對提前償還銀行貸款、塗銷抵押登記等約定負有合同義務,而經買方及中介方多次催促仍未完成提前償還銀行貸款、塗銷抵押登記手續且明確拒絕履約,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根本原因,劉先生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判定業主劉先生退回定金及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以及承擔由此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用。

中介協會提醒消費者,合同有約定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遇到合同一方當事人不願意履行合同的,可盡量與對方進行協商,如不能協商一致,請盡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以免錯過最佳訴訟時間或超過訴訟時效。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是由買傢負責墊資贖契的,對買傢來說存在一定風險,因為買傢提前出資“贖契”後,業主有可能違約不配合買傢辦理交易過戶的手續,因此買傢要慎重考慮。

案例二

虛假材料辦過戶 購房不成需擔責

2017年1月,在廣州經商多年的李某,想在廣州置業定居,開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委托中介公司為其尋找房源,後中介公司為其尋找到天河區某物業,並與業主周某約定600萬成交,與中介協商由買賣雙方共同支付中介服務費15萬元;簽訂合同時李某將自己正在辦理戶口遷移的情況告知中介公司和業主周某,經與業主周某協商雙方約定4個月後辦理相關手續。

直至5月,李某因多種原因一直未能完成戶口遷移手續,業主周某多次催促李某辦理網簽等交易過戶手續,李某希望業主能夠再寬限2個月,業主周某表示僅可再寬限1個月,李某在與其朋友聊天時,朋友提到可以代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李某未免違約故委托朋友代辦,之後李某取得銀行的同貸書,在與業主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遞件過戶手續時,不動產登記部門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發現李某提供的個人納稅證明有問題,後登記部門對李某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行為作報警處理。

由於買方李某不具備購房資格,最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業主要求與買方李某解除合同,沒收定金10萬,並要求由李某賠償其已支付的中介服務費5萬元,但買方李某認為按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應由賣方支付,同時中介要求買方李某支付買賣雙方未支付的剩餘中介服務費5萬元。經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最終業主周某和中介均向法院提出訴訟。

專傢解讀

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律師張揚表示:在限購政策的調控下,購房合同如果違反瞭限購令的規定,即賣傢與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簽訂合同的,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該合同無法履行。

張揚提醒,對於一些企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房產登記的人,一旦被發現,將會被列入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庫,對今後個人信用產生不良影響,同時還面臨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甚至會涉嫌偽造國傢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即使通過這些手段僥幸辦理瞭房產登記的,一旦被發現,產權證書不但會被註銷,個人還會面臨以上諸多嚴重後果,因此建議抱有僥幸心理的人要三思而後行,不台中包通馬桶可冒險行事。

編輯:yulin


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2017年受理投訴150宗金羊網2018-03-09 23:33:30

金羊網記者 張愛麗

籍3·15來臨之際,廣州市房地產中介協會(以下簡稱“中介協會”)發佈2017年存量房交易糾紛調處工作簡報顯示,2017年共受理消費者對中介投訴案件150宗,其中18宗因房屋交易當事人對政策變化,房屋交易流程、房款準備等預計不足,市場價格波動等原因而違反合同約定有關。中介協會提醒消費者,在房屋交易前應多瞭解存量房交易流程及註意事項,充分做好評估,以避免不必要的經濟損失。

案例一

墊資贖契有約定 業主違約需擔責

2017年1月,張先生(乙方)通過某中介公司與業主劉先生(乙方)簽署《房屋買賣合同》,購買越秀區某物業,購買價為380萬,協議約定:“甲方承諾該房子戶口和學位未占用,由於甲方原因取消本次交易的,甲方同意退還定金並賠償乙方損失,中介費則由違約方承擔,墊資贖樓事宜由中介方全權負責”。

隨後,業主與買傢通過按揭公司辦理按揭貸款手續,中介公司為業主聯系墊資公司,並通知業主前往墊資公司辦理相關手續問題,但業主劉先生多次拒絕,並表示“合同已約定由中介公司全權負責,其無需再協助公司辦理墊資贖契事宜”,按合同約定買賣雙方應在4月辦理過戶手續,但此時房屋塗銷抵押手續仍未完成,導致張先生無法取得該學位房,耽誤其子女入學。張先生遂將業主告上法院。張先生表示簽訂合同後,該小區房屋樓價出現上漲情況且漲幅較大,業主拒絕配合辦理墊資贖契手續與房價上漲有較大關系。

專傢解讀

中級人民法院二審認為,業主劉先生對提前償還銀行貸款、塗銷抵押登記等約定負有合同義務,而經買方及中介方多次催台中抽水肥促仍未完成提前償還銀行貸款、塗銷抵押登記手續且明確拒絕履約,是導致房屋買賣合同無法繼續履行的根本原因,劉先生的行為已構成違約,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合同法》第一百一十四條第一款相關規定,判定業主劉先生退回定金及支付合同約定的違約金,以及承擔由此產生的中介服務費用。

中介協會提醒消費者,合同有約定的,應當按合同約定履行,遇到合同一方當事人不願意履行合同的,可盡量與對方進行協商,如不能協商一致,請盡快通過司法途徑解決,以免錯過最佳訴訟時間或超過訴訟時效。如果在交易過程中,是由買傢負責墊資贖契的,對買傢來說存在一定風險,因為買傢提前出資“贖契”後,業主有可能違約不配合買傢辦理交易過戶的手續,因此買傢要慎重考慮。

案例二

虛假材料辦過戶 購房不成需擔責

2017年1月,在廣州經商多年的李某,想在廣州置業定居,開始辦理戶口遷移手續,並委托中介公司為其尋找房源,後中介公司為其尋找到天河區某物業,並與業主周某約定600萬成交,與中介協商由買賣雙方共同支付中介服務費15萬元;簽訂合同時李某將自己正在辦理戶口遷移的情況告知中介公司和業主周某,經與業主周某協商雙方約定4個月後辦理相關手續。

直至5月,李某因多種原因一直未能完成戶口遷移手續,業主周某多次催促李某辦理網簽等交易過戶手續,李某希望業主能夠再寬限2個月,業主周某表示僅可再寬限1個月,李某在與其朋友聊天時,朋友提到可以代辦個人所得稅納稅證明,李某未免違約故委托朋友代辦,之後李某取得銀行的同貸書,在與業主前往不動產登記部門辦理遞件過戶手續時,不動產登記部門工作人員審核材料發現李某提供的個人納稅證明有問題,後登記部門對李某提供虛假證明材料、騙取購房資格的行為作報警處理。

由於買方李某不具備購房資格,最終無法辦理過戶手續,業主要求與買方李某解除合同,沒收定金10萬,並要求由李某賠償其已支付的中介服務費5萬元,但買方李某認為按合同約定中介服務費應由賣方支付,同時中介要求買方李某支付買賣雙方未支付的剩餘中介服務費5萬元。經多次協商仍無法達成一致,最終業主周某和中介均向法院提出訴訟。

專傢解讀

協會法律咨詢服務中心律師張揚表示:在限購政策的調控下,購房合同如果違反瞭限購令的規定,即賣傢與不具備購房資格的人簽訂合同的,因不符合簽訂合同的主體資格,該合同無法履行。

張揚提醒,對於一些企圖提供虛假材料等欺騙手段申請房產登記的人,一旦被發現,將會被列入個人不良信用記錄名單庫,對今後個人信用產生不良影響,同時還面臨罰款、拘留等行政處罰,甚至會涉嫌偽造國傢機關公文、證件、印章罪等。即使通過這些手段僥幸辦理瞭房產登記的,一旦被發現,產權證書不但會被註銷,個人還會面臨以上諸多嚴重後果,因此建議抱有僥幸心理的人要三思而後行,不可冒險行事。

編輯:yuli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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